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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貨運及靈活用工等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風險報告,平臺面臨的稅收困境

                時間:2022/8/24 8:27:35

                來源:原創

                點擊:

                互聯網與實體產業結合是數字經濟時代的趨勢。依托互聯網安全、高速、實時、透明、可追溯等特點,一大批傳統行業煥發生機,特別是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特殊時期。例如,物流這一傳統行業與互聯網融合誕生了網絡貨運,其作為一種新興業態為實現整個物流行業的降本增效做出了重要貢獻,即使在疫情影響下仍推動我國實現社會物流總額近300萬億元,蟬聯世界第一。再例如,在產業結構調整和疫情的催生下,靈活用工成為當前市場關注的熱點之一。網絡貨運平臺指南據第三方研究機構調研,靈活用工剛一誕生,其2020年市場規模就達到6480億,2021年則超8700億。在巨大的市場前景及國家政策支持下,我國300余家物流企業完成網絡平臺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百余家更是取得了網絡貨運牌照,為整合社會分散運力、增強貨運規范、保障司機、貨主合法權利發揮重要作用;同時,我國也涌現出數百家靈活用工平臺、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為有用工需求的企業提供靈活用工及財稅優化解決方案。但是,在運營初期國家行業法律法規規范不完善、監管不到位,三大互聯網平臺中部分企業未能把握合法經營的尺度與邊界,或為了擴大業務而出現了不規范操作,亦或為了一時利益而從事違法行為,進而引發涉稅刑事風險,不僅使自身受到經濟處罰、人身自由處罰,更影響到國家整個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2021年,三大互聯網平臺均爆發出涉稅大案、要案,盡管數量不多,但波及其下游客戶數以千記、范圍甚廣,集中反映了企業業務開展及稅務處理中的薄弱環節,也反映出國家監管部門對企業合規經營提出的更高要求。為更好地防范涉稅風險、化解涉稅問題,華稅團隊結合互聯網三大平臺涉稅案件的新發展、新特點及我國稅法、刑法的具體規定,形成此專題報告,幫助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同時在處理涉稅案件時做好專業有效的應對。


                目 錄

                一、2021年互聯網平臺涉稅大案概覽
                二、互聯網平臺面臨的稅收困境
                三、互聯網平臺涉稅風險表現形式及其爆發成因
                四、互聯網平臺業務模式涉稅風險解析
                五、互聯網平臺涉稅刑事案件核心辯護要點
                六、互聯網平臺定性虛開,下游受票單位如何應對
                七、2022年互聯網平臺涉稅風險合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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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互聯網平臺涉稅大案概覽
                (一)2021年互聯網平臺涉稅案件概況
                網絡貨運、靈活用工、互聯網財稅代理是近年來才活躍于公眾視野的新興行業。其既擁有傳統行業的背景(如物流、勞務派遣、分包、財稅代理、籌劃等),又通過互聯網為之賦能,成為區別于傳統行業的特殊存在。也正是由于此,適用于傳統行業領域的監管措施、監管手段是否同樣適用于此類特殊存在,或者是否需要結合互聯網特征而修訂或施加新的監管方式方法,在三大平臺發展初期是不明確的。因此,在2019-2021年早期,無論是網絡貨運平臺、靈活用工平臺、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還是國家有關監管部門屬于“摸著石頭過河”,待經營一段時間后再總結經驗教訓。這就導致三大互聯網平臺涉稅問題在早期并未顯露,裁判文書網等官方渠道未公開曝光相關涉稅違法、犯罪案件,難以為廣大企業提供有效借鑒。
                但是,2021年以來,網絡貨運平臺、靈活用工平臺、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相關涉稅問題逐步凸顯,各地稅、警相繼查辦了一些案件,盡管從規模、數量上看遠不及石化、再生資源、外貿等傳統涉稅問題高發行業,但三大平臺牽連的下游客戶、終端用戶數量龐大,其涉稅案件的處理對下游客戶、終端用戶涉稅權利的行使造成極大影響,也招致社會對三大互聯網平臺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的質疑,對互聯網平臺的發展造成阻礙。
                基于此,華稅深入行業挖掘相關案件資料,依托行業影響力及多年代理實務經驗,搜集、整理了一批尚在辦理中、未有司法定論的三大互聯網平臺涉稅大案、要案并作出簡要分析,以供相關企業參考、借鑒。
                (二)網絡貨運平臺涉稅案件介紹
                1、浙江某網絡貨運平臺涉嫌虛開案
                浙江S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是浙江省省首批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網絡貨運牌照)的物流平臺,業務模式系:(1)開發貨主端、車主端物流平臺軟件,吸引全國范圍的貨主、車主注冊成為會員。貨主通過平臺發布運輸需求,平臺匹配車主并提出多種報價供貨主選擇;(2)委派業務員拓展業務,為客戶提供定制運輸方案,客戶可以自行聯系運輸車隊,然后將運輸任務和承運車主以掛靠或轉包方式在 平臺進行登記,運輸完成后由S平臺開具發票并與客戶和車隊進行結算。據了解,業務經理的下游客戶分為兩類,一類是工程隊、煤炭、木材鋼材貿易公司等實際運輸需求方,另一類則是非網絡貨運的普通物流公司。
                2021年9月,浙江省麗水市稅務部門、公安經偵部門對S平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立案調查,S平臺業務全部停止。據悉,立案主要原因系“發現存在發票與貨運業務分離,涉嫌無真實運輸服務而過賬虛開、虛假運單、虛假托運、虛假抵扣、資金回流等違法違規行為”。至今,經查詢國家稅務總局麗水市稅務局對S平臺欠稅公告金額已超2.67億元;接受S平臺及其分支機構開具發票的下游企業2700余家,國家稅務總局麗水市稅務局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發送協查函,導致大量企業受到協查,面臨補稅、滯納金、罰款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2、廣西某貨運集團涉嫌虛開案
                L集團系經廣西自治區投促局招商引資的互聯網總部企業,落戶于防城港市。2019年,L集團與政府簽訂投資協議,計劃投資23億打造集物流園區,物流平臺、物流貿易三位一體的總部企業,以物流結算、司機社保、多式聯運的方式入手進行市場開發。2019年11月,L集團按照無車承運人模式開展業務。為了方便客戶,L集團與客戶簽訂協議后,幫助客戶將相關運輸單據錄入平臺系統,由平臺系統根據交通部的要求驗證車輛運行軌跡和車輛真實性以保證業務的真實性并發揮國家網絡貨運規定的相關要求。同時,為了擴大市場份額,L集團將防城港市政府財政獎補、返還資金回饋客戶。
                2020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防城港稅務局以涉嫌違法鎖停L集團稅控盤,并對其下游公司業務真實性開展排查。2021年4月,防城港公安局對L集團核心成員和業務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021年11月,防城港公安局將L集團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信息上傳公安部云端系統,致使數百家下游企業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三)靈活用工平臺涉稅案件介紹
                1、北京某科技公司涉嫌虛開案
                北京BJ科技公司系一家“一站式靈活用工平臺”,為客戶提供靈活用工服務外包構建方案及財稅配套方案,其業務主要包括三大板塊:靈活用工方案咨詢、無票交易合規咨詢、自由從業完稅咨詢。據悉,其在全國多地設立分支機構,獲取當地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代開發票資質,并通過統一的微信小程序進行業務宣傳、讓客戶自主選擇在何地開展業務。
                2021年1月18日,煙臺市公安局公開通告對北京BJ科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進行全國集中收網。據公開新聞報道,該案系“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全國首例利用互聯網共享經濟服務平臺虛開發票案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高達13億余元。
                2、湖北黃石某靈活用工平臺虛開案
                2021年4月,黃石市稅警聯合專案組分赴浙江、江蘇等地,對湖北黃石某靈活用工平臺虛開案開展收網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另有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據湖北省政府新聞辦發布會介紹,該團伙通過搭建靈活用工平臺,借用、購買大量自然人身份證信息,簽訂虛假的勞務合同,虛構平臺用工業務、信息服務業務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393份,虛開金額2.20億元,共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00余萬元。
                (四)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涉稅案件介紹
                1、山東某財稅平臺涉嫌虛開案
                山東D財稅平臺系通過山東省商務廳“選擇山東”云招商線上招商會吸引而落戶青島市。其官網宣傳為客戶量身定制稅籌解決方案,幫助客戶落戶園區、享受當地財政獎勵與稅收返還,近年來服務客戶數百家。2021年6月16日,山東威海公安機關前往D財稅平臺青島總部進行調查并查封平臺辦公場所,對相關負責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據新聞報道,D財稅平臺系涉嫌虛開巨額發票。
                2、湖北孝感某三家財稅平臺涉嫌虛開案
                2020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孝感市孝南區稅務局在日常稅源管理中發現轄區內的兩家木業有限公司頂格開具近千萬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走逃,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大嫌疑,隨即向孝感市稅務局稽查局發函請求稽查。經孝感市稅務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檢查,發現與此兩家木業公司關聯的還有十余家虛假注冊的空殼公司涉嫌虛開,遂將有關案源信息發送給孝感市公安局派駐稅務稽查聯絡辦公室。稅警專案組通過信息化手段鎖定案件涉及的開票端物理地址和互聯網協議地址,再對應固定有關企業和個人,發現十余家空殼公司開票地址為W財稅平臺公司、N財稅平臺公司和S財務公司3家從事代理財務業務的公司,迅速行動查獲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控設備和相關的賬務資料。
                三家平臺的負責人沈某供述明知十余家公司系實際業務的空殼公司而幫助企業從辦稅服務廳代為領取增值稅發票,或由沈某提供增值稅發票,對外虛開,涉嫌虛開金額近億元。2021年1月,經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沈某及相關責任人等7人被執行逮捕。
                3、新疆烏魯木齊根多多財務咨詢平臺涉嫌虛開案
                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稅務部門在查處一起虛開發票案件過程中發現,烏魯木齊根多多財務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閆慧平及數名獨立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幫助犯罪團伙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遂依法對其進行稅務稽查。經查,閆慧平及數名獨立從事涉稅服務人員與虛開團伙相勾結,以稅務代理為掩護,虛假注冊空殼公司,違規辦理實名認證、變更登記、領用發票、代理記賬,違法套用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并對外虛開發票,虛開發票1.7萬份,價稅合計金額15.94億元。
                目前,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已依法對18名被告人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分別判處8個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相應罰金。其中,閆慧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其他涉稅服務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至7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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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平臺面臨的稅收困境
                (一)網絡貨運平臺
                長久以來,我國貨運行業“多、小、散、弱”的特征仍然較為突出,個人車輛仍是目前公路運輸最主要的經營主體。由于這些個人無法或不愿為托運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托運企業由于缺少進項發票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抵扣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越來越多的托運企業不愿使用個人車輛。為了整合社會分散運力、滿足托運企業靈活的運輸需求,同時解決個人營運車輛與托運方在開受發票上的矛盾,網絡貨運平臺應運而生。事實上,國家交通運輸部早在2017年3月就在29個?。▍^、市)篩選了283個無車承運企業開始試點工作。2019年9月6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無車承運正式轉變為網絡貨運。
                對于網絡貨運行業而言,增值稅發票一直是制約其發展的稅收瓶頸。貨運行業從業人員廣、結構復雜,從個體運輸戶獲取進項發票困難,如何獲取一張正規安全的發票成了托運企業以及網絡貨運平臺的心病。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網絡貨運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試點工作同步啟動,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的出臺一方面為網絡貨運平臺增加了增值稅進項,但是其更深層次的作用在于幫助網絡貨運平解決“運輸白條”入賬的問題。也就是說,對于以運輸業務差價盈利的平臺而言,向實際承運人支付的運費難以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作為自己的成本入賬,只能自制內部憑證。這種“運輸白條”的合法性面臨稅務機關質疑。稅總函[2019]405號的實施,使網絡貨運平臺能代個體運輸戶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于間接解決了運輸白條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不僅如此,在代開發票時平臺同時面臨預繳個體運輸戶增值稅附加(0.3%)及個人所得稅(1.5%),這部分稅款個體運輸戶同樣不愿意承擔,導致平臺代開發票綜合稅負達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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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解決增值稅稅負過重問題,網絡貨運平臺通常會與地方政府達成招商引資協議,通過政府財政獎補實現盈利。但是,2021年以來,審計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合力整改違規返還稅款異地引稅、先征后返等虛假收入問題,敦促11省清理廢止不符合規定的稅收返還政策文件,失去政府財政獎補后的網絡貨運平臺生存空間受到壓縮。
                (二)靈活用工平臺
                現階段我國在線平臺數量眾多,靈活就業群體龐大,加上平臺交易的碎片化、虛擬化等特征,使得稅務機關缺乏對個人收入有效的監控。同時,由于用工模式的特殊性,勞動力與平臺關系的認定模糊,目前稅企各方對靈活就業者個人所得稅及增值稅的征收還缺乏統一的認識和管理方法,各地稅務機關實際征收的執行方式也不完全一致。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給整個在線平臺的運營和發展都帶來了潛在的風險。
                其次,靈活就業平臺還存在著征收和監管難的稅收問題。靈活就業人員具有零散、流動性極大的特點,這不利于相關稅費的稅收征管,導致稅務征管部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時間去監管,征收和管理的成本急劇上升。且國家尚未落實統一的稅收征管制度和要求供靈活就業人員遵守參照,還存在著較大的漏洞和缺失。實踐中,一旦某平臺被發現靈活就業人員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者下游企業涉嫌虛開等問題,執法、司法部門將首先對靈活用工平臺進行調查,追究其未履行扣繳義務或者未履行審核義務而為他人虛開發票的法律責任。
                (三)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
                傳統的財稅代理服務,如代辦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報稅、年審等,其市場已經飽和,難以尋找新的增長突破口。而隨著高凈值人群的擴充,依法節稅的需求日益旺盛,因此出現了一大批以提供“稅收籌劃”服務為主、代理代辦業務為輔的一站式互聯網財稅科技平臺,開辟了新的業務領域。
                但是,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縮緊,稅收籌劃空間縮小、籌劃方案也面臨著司法質疑,導致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的業務模式存在諸多不確定性。2021年以來國家進一步加強了對于利用“稅收洼地”避稅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2021年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在總局官方網站發布“稅務總局貫徹《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精神,要求:以稅收風險為導向精準實施稅務監管”一文就提出,要嚴查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關聯交易”等方式逃避稅行為。2021年12月21日,《國務院關于2020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也提出:對高收入人員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稅問題,稅務總局選取核定征收情況較多的地區進行試點,將符合一定情形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調整為查賬征收。在上述文件的引導下,一些地方紛紛加大了對個人獨資企業注冊的限制和縮緊政策。在2021年年中,上海核定征收全面取消,一時間甚至出現了為了注銷個人獨資企業大排長龍的場景。而多地對新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不再適用核定征收,紛紛改為查賬征收,取消類似1%的超低稅率,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納稅人建立個人獨資企業,利用核定征收降低稅負的行為。加之2021年雪梨、薇婭等主播偷逃稅案件的曝光,其采用的稅收籌劃模式也公之于眾,在社會輿論及執法、司法機關持否定態度的雙重壓力下,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的發展近乎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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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平臺涉稅風險表現及其爆發成因
                (一)互聯網平臺涉稅風險表現形式
                1、進項稅額抵扣不足,取得虛開發票,虛抵進項、虛增成本
                此類風險多存在于網絡貨運平臺。網絡貨運平臺要求個體運輸戶以平臺的名義開具購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與個體運輸戶進行運輸報酬結算時,即使平臺未承擔加油費、過路費而要求運輸戶提供等額或超額的油費、路橋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票。上述虛開發票均用于抵扣稅款、列支成本。
                2、混淆收入類型,錯開發票偷逃稅款
                此類風險亦多存在于網絡貨運平臺?!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無車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某些平臺發生運輸業務,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選擇“運輸服務*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下明細項目給委托方開具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卻就其收入開具稅率為6%的“物流輔助服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搬運費、裝卸費、倉儲費等,造成少繳增值稅。
                3、利用財政返還政策,為他人或幫助他人虛開發票
                前已述及,互聯網平臺囿于進項稅票的缺失而通常與地方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獲取地方財政獎補、財政返還。而部分企業發現下游客戶的用票需求遠大于業務需求,通過虛開發票賺取開票費手段牟利可實現快速盈利,因此不當利用地方政府的財政返還政策,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或幫助他人虛開發票。
                (二)互聯網平臺涉稅風險爆發成因
                對于其他行業而言,涉稅案件的爆發往往需要一定時間的醞釀,從稅務稽查走到刑事訴訟程序往往需要一兩年乃至更長時間。但對于網絡貨運、靈活用工、財稅代理平臺此類互聯網企業,其涉稅風險的爆發有如狂風驟雨,頃刻而至。其中外部因素的影響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互聯網平臺經濟監管力度加大,稅務問題成重要抓手
                自2020年下半年開始,國家相關部門開始加大對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監管力度,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數據安全、稅務合規成為最關健的糾察點。2021年4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召開互聯網平臺企業行政指導會,會議指出,我國平臺經濟總體態勢向好,但在快速發展中風險與隱患也逐漸累積,依法規范刻不容緩。強迫實施“二選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掐尖并購”、燒錢搶占“社區團購”市場、實施“大數據殺熟”、漠視“假冒偽劣”、“信息泄露”以及實施涉稅違法行為等問題必須嚴肅整治。并要求各平臺企業要對照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全面排查涉稅問題,主動開展自查自糾。
                時至今日,會議給予的一個月自查整改期限已滿,各地稅務機關也逐步對互聯網平臺涉稅問題展開調查,對于發現的虛開犯罪線索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發現的偷漏稅問題亦將依職權進行處理、處罰,導致互聯網平臺涉稅案件的爆發。
                2、電子發票縮短交易周期,總局部署專項打擊電子發票犯罪
                早在2015年,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正式實施。而2021年1月21日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增值稅電子普通/專用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紙質發票相同,但具有樣式更簡潔、領用方式更快捷、遠程交付更便利、財務管理更高效、存儲保管更經濟、社會效益更顯著等幾大優勢。這些優勢使交易周期大大縮短,也使得虛開違法犯罪行為更為迅速、更為隱蔽。
                對于此,2021年4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部署,各地稅務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行動,重點專項打擊,接連破獲多起電子普通發票虛開典型案件,涉及電子普通發票金額數億。在總局高壓態勢下,互聯網平臺對電子增值稅發票的使用應保持高度警醒,防范虛開法律風險。
                3、央行關注大額轉賬交易,資金回流線索將移送稅務
                2018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18年12月1日起,公司賬戶與個人銀行賬戶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交易將被重點稽查。隨后,央行擴大監管范圍,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亦應當切實履行大額交易報告義務。
                在互聯網平臺涉嫌虛開犯罪案件中,由于資金往來記錄相較于服務的提供而言容易取證,因此“資金回流”已經成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重要突破口。無論是受票單位利用個人賬戶向司機、自由職業者轉賬,還是互聯網平臺以公戶向受票單位指定個人賬戶轉賬,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就會被金融機構報告,有違法犯罪線索的將依據聯合工作機制移送稅務、司法機構?,F階段,利用私戶避稅的案例已經大量涌現,對互聯網平臺而言,“資金回流”風險應引起足夠重視。
                4、大數據治稅時代來臨,稅務監管手段愈加豐富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結合金稅四期建設背景,可以發現在大數據治稅時代,稅務監管手段愈加豐富。以靈活用工平臺為例,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充分利用稅務總局“全國法人數據庫、全國自然人數據庫”資源,依托江西稅務大數據智慧服務平臺建設了納稅人跨區域風險提示、靈活用工平臺企業風險識別、建筑勞務行業涉稅預警3個創新業務應用場景,加快推進江西稅務以數治稅。
                據介紹,靈活用工平臺企業風險識別應用場景針對靈活用工人員身份真假、能否享受稅收優惠、是否足額申報納稅、與納稅人短信互動及企業虛開發票風險等“4+1”個維度構建風險指標21個,能夠及時發現假借平臺企業名義虛開發票、少繳稅款等稅收風險,有利于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信息,進一步提升了稅收征管科學化和信息化水平。
                從“以票管稅”走向“以數治稅”,不要在法律的紅線上“跳舞”!
                可見,在強大的稅務監管手段之下,相關平臺的稅收違法行為更容易被識別、預警,繼而導致互聯網平臺涉稅案件的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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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平臺業務模式涉稅風險解析
                (一)網絡貨運平臺
                結合案件觀察與分析,網絡貨運平臺存在涉稅風險的業務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托運企業員工充當車隊長統一收付運費
                出于資金安全等考慮,托運企業自行聯系運輸車隊后,委任企業某員工作為車隊長在網絡貨運平臺進行注冊并承接托運企業發布的運輸任務。車隊完成運輸任務后,各項運輸信息、數據上傳網絡貨運平臺,平臺審核后將托運企業支付的運費扣除服務費后轉至車隊長個人賬戶,同時為托運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車隊長收到運費后再向實際運輸的各車主進行分配。
                2、托運企業后補發票、運輸信息匹配錯亂
                托運企業的運輸業務已經完成、運輸報酬也支付完畢,但由于個體司機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抵扣,因此客戶從網絡貨運平臺“后補”發票。此時原個體司機已不可尋,因此客戶遂將其他車輛的信息、GPS軌跡、及虛假合同上傳網絡貨運平臺并提供客戶私人賬戶收取平臺轉付運輸報酬。
                3、物流企業向平臺“轉包”業務
                部分物流企業承接工程隊、貿易公司的運輸業務,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掛靠的個體車主不愿意為其代開發票,導致其向個體車主支付的報酬無法入賬做成本、也不能抵扣增值稅稅款,因此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將運輸任務“轉包”至網絡貨運平臺,讓掛靠的個體車主在網絡貨運平臺注冊,并讓個體車主提供物流公司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收取網絡貨運平臺支付的運費。最后,物流公司取得網絡貨運平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私卡收付運費造成“資金回流”
                由于網絡貨運平臺向司機支付報酬存在時間差,因此大多個體司機要求托運企業即時私人卡轉賬結算。為了防止重復付款,托運企業向網絡貨運平臺統一提供私人卡接受報酬轉賬。此種情形下托運企業上傳的運輸信息均真實,但出現了“資金回流”現象,即托運企業公戶-網絡貨運公戶-托運企業私戶。
                上述業務操作均立足于真實的運輸業務,但由于開票時間出現差異(候補發票)、開票信息錯亂(業務內容張冠李戴)、私戶轉賬等異?,F象而容易被稅、警認定未發生真實的運輸業務,進而錯誤認定虛開。
                (二)靈活用工平臺
                結合案件觀察與分析,靈活用工平臺存在涉稅風險的業務模式/業務現象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用工企業發布虛假信息實際聘用自身員工
                某一用工單位發布的用工崗位不少,但大多顯示“招募已滿”,而少量可以提交申請的用工項目,申請者卻不能得到用工單位的回應。這種現象背后實則是用工企業單方面舞弊,實際應聘人員皆為用工企業本身員工或其組織的人員,用工項目實際未完成。靈活用工平臺受到用工單位虛假材料的欺騙而報酬轉回用工企業控制的銀行私戶,并導致虛開發票現象的產生。
                2、平臺員工與用工企業串通騙取發票
                靈活用工平臺往往在出臺有財政返還政策的稅收洼地設立總部,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由各地機構對接當地業務而由總部統一開具發票。這種模式下總部對地方的審核不到位,容易導致地方員工為獲取私利、績效而與地方用工企業串通,發布虛假用工信息欺騙總部開具發票。
                3、墊付報酬私戶回款造成“資金回流”
                在某些特定用工事項中,社會人員完成指定工作后即要求用工單位即時結算報酬。而用工單位則采取使用個人銀行卡轉載的方式付款。這就產生了用工單位向個人、向平臺重復付款的現象。為了賬務合規,平臺只能收取貨款后再向下支付給用工單位指定的個人銀行卡。雖然此種打款行為的法律性質為債務清償,但這種表面上的“資金回流”極易引發稅務機關認定無真實用工,進而認定平臺虛開。
                4、用工完結后虛構材料、補開發票
                用工企業與自由職業者之間的勞務事項已經完成,用工企業已向自由職業者個人支付了報酬,但由于缺乏增值稅發票而再尋求靈活用工平臺提供的“無票交易合規業務”。少數靈活用工平臺為了賺取服務費而同意幫助用工單位偽造用工痕跡,包括發布虛假用工信息、提供虛假賬戶應聘用工、接受用工單位支付款項再通過私戶回流從而形成資金閉環。
                上述業務操作中,一些情形系靈活用工平臺受到其客戶或者員工的欺騙、舞弊而實施了虛開的行為,并且執法、司法機關對平臺作出相應處罰,但是其主觀上并沒有虛開發票、幫助他人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追究平臺虛開刑事責任背離了主客觀相一致、罪責自負的刑法基本原則,應當引起平臺重視。
                (三)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
                結合案件分析,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存在涉稅風險的業務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平臺與客戶串通虛開、惡意“稅收籌劃”
                平臺明知客戶缺乏真實交易基礎而仍為其提供“稅收籌劃”服務,代理其注冊個獨、個體戶等空殼開票主體,偽造、虛構真實交易材料,躲避稅務監管措施,騙取核定征收與財政返還,從中賺取開票費等非法利益。
                2、平臺受不法分子利用為虛開犯罪提供便利
                某些社會人員偽裝成財會人員,加入財會交流群,名為提供真實的咨詢服務,實為尋找需要發票的客戶,再利用財稅代理平臺注冊空殼公司,向平臺提供虛假材料,適用空殼公司/個獨/個體戶虛開發票牟利。
                3、平臺業務員為私利而串通客戶虛開
                部分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在全國各地設立辦事處,由地區經理負責當地的業務宣傳、洽談客戶,后交由平臺總部統一處理。但地區經理、業務員為了獲取提成,而與客戶串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利用平臺系統漏洞徑行開票。
                上述業務情形中,同樣存在虛開責任劃分的問題,而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難以準確甄別,往往通過客戶、業務員的認罪認罰來推定平臺明知而放任虛開犯罪,進而將平臺負責人作為主犯追究虛開刑事責任,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應當警惕此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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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平臺涉稅刑事案件核心抗辯要點
                (一)互聯網平臺以自身名義開具發票具備合法性
                1、網絡貨運平臺可以以自身名義向物流企業開具發票
                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有相當數量的傳統類型物流企業也從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據部分物流企業反映,個體司機掛靠企業完成了運輸任務,由于個體司機不向其代開發票而從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取得發票。此種物流企業之間開、受發票的模式面臨著司法質疑。
                我們認為,現行稅法、法律中沒有限制物流企業將其業務轉嫁給另一企業,而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為物流企業開具9%發票合規的基礎仍是掛靠經營。事實上,原本掛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的個體司機被物流公司轉掛靠在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名下,以平臺名義承接運輸任務并以平臺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公告及其官方解讀的規定。
                由于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往往能享受到地方財政政策,繳納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能夠全額返還/獎勵,因此盡管其接受掛靠為下游物流企業開具了9%發票,其稅負仍然可以得到合理控制。這就可以解釋為何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可以收取較低的服務費而接受掛靠、承接業務并開具發票。對于這種通過地方財政政策減輕稅負的做法并未違反稅法規定,而且其聚攏稅源的效果明顯,為地方政府所鼓勵。
                2、靈活用工平臺以自身名義向用工單位開具發票未違反稅法規定
                一家真正獲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代開授權的靈活用工平臺的運作模式可以概括如下:1.靈活用工平臺與企業簽訂相關協議,通過平臺發布任務,自由職業者通過平臺接任務;2.企業通過靈活用工平臺對自由職業者發放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平臺代征個人所得稅3.自由職業者通過靈活用工平臺獲得合理合法的稅后所得以及完稅證明;4.靈活用工平臺向企業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而對于相當一部分“靈活用工平臺”而言,并不能取得稅務機關代征、代開授權,其業務模式實際是參與到用工單位與勞務提供者的三方關系中,以平臺自身的名義向用工單位開具發票。在這種業務模式中,用工單位與靈活用工平臺簽訂協議并支付費用,平臺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組織勞務人員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服務。平臺與勞務人員簽訂相關協議、支付報酬并代扣代繳稅款,向用工單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專用發票。這種業務與“委托代開”并無關聯,更多類似勞務外包、勞務派遣。這種業務模式下,勞務人員與平臺實質構成了掛靠關系,基于掛靠關系,平臺向用工單位開具發票的行為同樣被我國稅法認可。
                (二)財稅代理平臺不負有審查客戶業務真實性的法定義務
                前以述及,在一些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虛開案件中,司法機關認為平臺負有審核客戶業務真實的法定義務,即使平臺僅實施了代理注冊、記賬、報稅等行為,但其明知客戶無真實業務發生而為其注冊個獨/個體戶并為其開具發票、郵寄發票,應追究主要虛開刑事責任。但是,我們認為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行業指引來看,財稅代理平臺不負有審查客戶業務真實性的義務,因客戶的虛開行為而追究平臺責任無實施與法律依據。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9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同時,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的《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第四十六條、《發票相關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第十二條等亦規定,委托人應保證相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合法和完整。據上列行業協會指引規定,委托方應對提供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而受托方審核義務限于“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稅務事項辦理的合規性、申請辦理的及時性”。而稅務事項辦理的合規性是指受托人辦理稅務事項的方式、方法、程序應當符合稅務機關相關要求,而非審核委托人提交的用于辦理稅務事項的材料是否存在虛假、違法的情況。
                因此,國家法律及行業協會指引均明確,財稅代理平臺不負有審查客戶業務真實性的法定義務,對于業務中因客戶舞弊、欺詐而騙取財稅代理平臺虛開發票的,應對客戶追究法律責任。
                (三)個人商事主體形態的調整及所得性質的轉變具有合法性
                在一些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虛開案件中,司法機關否認了其業務模式,認為其幫助自然人注冊個體戶/個獨,將自然人勞務報酬所得轉變為生產經營所得涉嫌偷稅,個體戶/個獨向其他企業開票屬于無真實服務而虛開。但結合稅法與民商法規定,我們認為個人商事主體形態的調整及所得性質的轉變具有合法性。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秱€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據上列條款可見,個人(自然人)與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均以個人生產經營為前提,區別僅在于是否依法履行相關登記程序。在客戶的同意、授意下,互聯網平臺依照上列規定經過合法正當的登記注冊程序幫助個人將其經營主體身份變更為個體戶/個獨,此種主體形態的調整具有合法依據。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醫療、咨詢、講學……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從法律規定上看,勞務報酬所得的范圍與經營所得的范圍存在交叉,對于個人依法從事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活動取得的所得,既可定性為勞務報酬所得也可定性為經營所得。因此,一項所得的性質系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的區分標準不是服務的內容,而是主體的類型和基礎法律關系事實。如果提供服務的個人與其服務的對象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則個人獲取的收入應按照勞務所得繳稅;如果提供服務的個人經依法登記成立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后,與其服務的對象建立的是服務關系,則個人通過個體戶或個獨企業獲取的收入應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稅。因此,互聯網財稅代理平臺幫助自然人客戶將“個人-公司”的業務形態改造為“個體戶/個獨-公司”,實現勞務報酬所得向經營所得的性質轉變,具有合法依據。
                (四)互聯網平臺取得地方政府財政返還具有合法性
                前已述及,網絡貨運平臺自身進項短缺,往往通過取得地方政府財政返還的方式彌補過高稅負,同時,一些互聯網財稅平臺與地方政府簽訂有招商引資協議,根據平臺吸引入駐企業的納稅情況對平臺實施獎補,因此,在一些互聯網涉嫌虛開案件中,司法機關將其取得的地方政府財政返還、獎補認定為稅款損失。而我們認為,若互聯網平臺吸引入駐的企業發生了真實的咨詢服務,那么平臺取得此種財政返還、獎補具有合法性。
                《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第二條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臺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第三條規定: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據上列規定,結合各地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實際背景,國家對地方財政返還優惠政策持包容態度,允許其繼續執行。因此,地方政府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并對入駐企業執行財政返還、獎勵政策系依職權對其財政收入作出的分配,基于此以行政合同的形式給予互聯網財稅平臺返還、獎補完全具備合法性基礎。
                此外,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也支持政府與企業簽訂的財政返還獎補協議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對“濰坊訊馳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安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協議一案”再審裁定中認定:“營業稅、所得稅地方留成在訊馳公司交納后予以返還問題,上述費用屬于地方政府財政性收入,安丘市政府享有自主支配權,在此基礎上訂立的合同條款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應為有效約定?!?/span>
                (五)不具備虛開主觀目的、未造成稅款損失后果的不應以虛開犯罪論處
                為了解決實踐中虛開行為的定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如何認定以“掛靠”有關公司名義實施經營活動并讓有關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性質征求意見的復函》(法研[2015]58 號)明確指出,成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騙抵稅款的故意、客觀上造成增值稅稅款損失的后果為必要條件。如果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騙抵稅款的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增值稅稅款損失的后果,則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钡囊庖姟芬裁鞔_強調: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不以騙稅為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應當移送稅務機關給予相應的稅務處理、處罰。
                我們認為,司法機關在處理互聯網平臺虛開刑事案件時,應當結合最高法復函、最高檢的精神與目的,同時回到立法角度考察虛開罪的成立。從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角度考察,虛開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稅收,打擊侵害國家增值稅稅款的犯罪行為。從法益保護及犯罪本質角度考察,任何行為都是因為嚴重侵犯法益才被刑法規定為犯罪,在此意義上,則不存在純粹的虛開行為犯,只有嚴重侵犯法益的行為才構成虛開犯罪。所以,只有侵害到虛開罪所要保護的法益的虛開行為,才應定性為該罪名。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虛開”行為對國家增值稅稅款沒有造成侵害,或者沒有產生增值稅稅款損失的危險,則無法充分本罪的客體要件,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應受到刑罰處罰的刑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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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平臺定性虛開,下游受票單位應如何應對
                (一)下游受票單位規避補稅、滯納金及罰款的三種情形
                前已論述互聯網平臺自身涉稅風險及辯護策略,而實踐中,互聯網平臺涉稅案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原因在于其終端客戶群體龐大,一家平臺涉案牽涉的下游數以千計。而最常見的情形時,互聯網平臺正在接受稅、警聯查,而同時稅務機關向其下游客戶主管稅務機關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協查函》。但應當明確的是,即便上游開票方稅務機關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協查函》,并不必然導致受票方補繳稅款、滯納金、乃至受到處罰。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的,受票方無須補稅、滯納金及罰款。
                第一種情形,開票方構成虛開,不對受票方進行處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規定,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受票方可繼續申報抵扣。此種情形往往存在于開、受票雙方之間存在真實業務,開票方因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而導致其開出的發票成為“異常抵扣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笔芷狈郊{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此時受票方須提供業務真實性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向上游稅務機關回函“未發現稅收違法行為”。
                第二種情形,開票方構成虛開,受票方構成善意取得。關于受票方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主要規定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0]1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的相關規定。此種情形下,受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不適用滯納金和罰款的相關規定,如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準予抵扣進項稅款。
                至于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應當補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做法不一?!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二條明確指出了稅前扣除憑證并非僅指發票。因此,若受票方能夠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支出的真實性及合理性,稅務機關不能僅憑其善意取得的發票為虛開而否定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因此受票方可以通過合同、付款憑證、無法換開發票的證明資料等證明材料,對其真實發生的合理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此種做法實踐中也有判例支持,例如:金湖盛錦銅業有限公司不服淮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一案(2014)浦行初字第0015號、(2014)淮中行終字第0139號,法院認定稅務機關以接受虛開發票而要求企業補繳企業所得稅、滯納金的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三種情形,開票方構成虛開,受票方屬于取得不合規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9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以及《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此種情形下受票方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發票也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稅務機關通常要求企業補繳稅款、滯納金,但是一般不會對受票方進行罰款。
                (二)下游受票單位稅務稽查、公安偵查應對之道
                1、基于貨物、服務真實性開展業務審查、資料收集
                對于受票企業而言,應當基于互聯網平臺提供服務的真實性審查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例如,取得網絡貨運平臺運輸發票時,審查 個體車主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實,運輸報酬是否實際支付到位,重點核查支付憑證是否完備,個體車主的身份證復印件是否留存。再例如,取得靈活用工平臺開具發票時,審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實、是否與用工單位存在關聯關系,是否真實完成任務、取得報酬,其工作任務過程與成果是否有留痕等。
                在案件爆發初期,企業的賬簿資料等尚未被稅務、公安調取、相關人員尚未被作為犯罪嫌疑人/證人,因此企業有條件對其業務全面梳理,對上述業務真實性材料全面收集,以便更直觀地向稅、警呈現。
                2、積極做好稅務稽查應對,剎住稅警聯合辦案機制的啟動
                在收到上游稅務機關《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協查函》后,受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即立案開展稽查。隨著稅警聯合辦案機制常態化,在接到立案稽查通知書一刻起,受票單位必須意識到案件存在移送公安的風險,因此在稅務稽查程序中妥善應對則能夠為隔離刑事責任建立一道防火墻。
                在稅務機關調取企業相關賬簿資料時,受票企業應積極配合,梳理業務流程同時將業務真實性相關材料主動整理呈送稅務機關。必要時,受票企業可以回訪運輸車隊、個體車主及自由職業人員,請求其出具相關說明以證實提供了證實的服務并收取了對應的報酬。對于取得互聯網平臺開具發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資金回流”亦進行充分的解釋說明。
                3、重視公安立案審查程序,積極行使陳述申辯權利
                對于稅務機關已經移送或者公安機關已經上門進行前期調查的,受票企業亦不應放棄抗辯努力。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前須結果法定的“立案審查程序”,經審查稅務機關移送材料或者前期調查情況認為受票企業同樣構成虛開犯罪的,才會啟動偵查程序。而認為無犯罪行為或者情節輕微無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審查后將不予立案。
                在公安機關立案審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嫌疑單位也享有類似的陳述、申辯權利,應當積極行使,向公安機關反映運輸業務的實際情況并提供相應證據。涉案發票對應的稅款也可以在這一階段補繳,爭取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挽回國家稅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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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互聯網平臺及其用戶涉稅風險合規建議
                (一)將業務真實性作為互聯網平臺稅務合規第一要務
                無論是網絡貨運平臺、靈活用工平臺還是財稅科技平臺,本質上來說都是由于互聯網科技進步而誕生的新型業態,雖然革新了交易方式,但根本的生產關系并沒有發生改變,稅務層面的合規底線也不會出現松動。其實在合規性上,任何平臺都會將其視作最基本的運營要求,但由于很多小平臺自身研發實力存在缺陷,產品功能又不能完全匹配真實的業務場景,無形中埋下了稅務暴雷的隱患。而與之合作的企業客戶,往往出于價格低廉等因素,忽略了在稅務合規上的堅守原則,將平臺及其客戶企業置于危險境地。
                對于網絡貨運而言,平臺應至少做到以下三點:第一,在入網車輛的身份核驗上,確保入網車輛資質合規,人車一致;第二,使用個體運輸戶提供的燃油費、路橋費發票的入賬,應關注真實性與相關性;第三,嚴格按照稅總函[2019]405號等相關規定代開發票。
                對于靈活用工而言,平臺應確保:自由職業者身份真實、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報酬均實際支付到自由職業者本人銀行賬戶,盡量規避代收。
                對于財稅代理平臺而言,平臺應確保:客戶基于真實的意愿而注冊為個體戶/個獨,并盡量規避代管稅控盤、代為傳達開票指令、郵寄發票等涉票服務。
                總而言之,所有互聯網平臺應對業務真實發生的過程、結果全程留痕,及時排除可能招來稅務機關質疑的不合規現象,確保將業務真實性作為網稅務合規第一要務。
                (二)最大程度避免現金或私戶交易,阻絕“資金回流”
                網絡貨運平臺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發現,稅、警調查企業虛開、偷稅案件的關鍵線索在于資金,一旦出現“資金回流”現象則極大增加無真實業務虛開發票的認定概率。而通常情況下,互聯網平臺及其用戶是有真實的業務發生的,“資金回流”的原因在于發生運輸、用工時采取了現金或者私戶轉賬的結算方式,而在與靈活用工平臺、網絡貨運平臺交易時為了避免重復付款而收回“墊資、預付款”。
                上述資金看似回流,實質上所收回的資金均用于支付運費、用工報酬,支出真實發生,但很多情況下偵查機關調查片面,導致一些互聯網平臺及其用戶(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財務、業務負責人身陷囹圄。因此,為了從源頭阻卻涉稅違法、犯罪的風險,些互聯網平臺及其用戶應做到財稅合規,最大程度避免現金或私戶交易,阻絕“資金回流”。
                (三)通過業務材料、支出憑證等構筑完整“證據鏈”
                前已述及,“資金回流”是查處虛開的重要線索,但是否存在虛開違法犯罪行為,仍需要從業務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如果運輸、用工業務真實存在,則網絡貨運平臺、靈活用工平臺開具發票以及其客戶取得、抵扣發票的行為不構成虛開犯罪。同時,業務真實性證明材料也是支撐企業所得稅列支合法、抵扣合法的重要證據。因此,業務真實性材料的留存至關重要,這不僅是企業內控制度的要求,更是法律規定。例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規定,原始憑證、記載憑證應保存30年?!稌嫹ā返谒氖臈l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需要保存哪些業務真實性材料呢?這個問題沒有統一的標準答案,需要根據不同的業務情形準備。對于網絡貨運而言,互聯網平臺及其用戶應當留存向個體司機支付運費的轉賬憑證、個體司機的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并記錄運輸作業的始發地、目的地及所運貨物等信息并由司機簽字。對企業靈活用工而言,如果向個人直接支付小額勞務費,則應留存記載有收款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的自制收款憑證,合同等。如果對方系個人但金額較大,則應要求其代開發票,并留存合同、銀行轉賬憑證、個人工作記錄、工作成果等材料。如果與靈活用工平臺合作,則應當取得靈活用工平臺以自身名義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或者個人通過平臺在稅局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并留存合同、銀行轉賬憑證、對賬單、工作記錄、工作成果等材料。這些就是所謂的“證據鏈”。
                (四)業務審批制度化——實際控制人、高管避免責任牽連的關鍵
                前面已經通過諸多案例講到,稅務不合規對互聯網平臺及其用戶帶來的虛開行政、刑事責任風險。那么對互聯網平臺及其用戶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的影響,除了經濟損失方面,更應當關注的是入刑的風險。
                結合代理經驗我們發現,一部分虛開案件系互聯網平臺的業務員為了創造業績獲取提成,而與個體司機等自由職業者、受票單位串通,通過隱瞞實情、弄虛作假的方式逃避互聯網平臺的合規審查,騙取互聯網平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導致互聯網平臺陷入虛開犯罪圈套。而一旦案發,業務員立即推卸責任,提出系職務行為、單位犯罪,且所從事的業務均經過領導審批。此時互聯網平臺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財務、業務主管也被牽涉其中難以脫身,而實際上他們對業務的真實情況并不了解。實踐中,一些公安機關也樂于對企業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作出“有罪推定”,不去追究真正的犯罪責任主體。
                為了預防規避此類風險,建議互聯網平臺應從內部控制制度著手,建立制度化、規范化、電子化的審批流程,并實現:審批材料、文件(紙質或者電子檔)企業全留存,經辦人員的請示匯報記錄全留存(建議使用企業微信、釘釘等辦公軟件,避免通過個人微信、QQ、電話等進行審批)。一旦某項業務出現發票不合規現象,企業能夠立即還原事實,證明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根據公司制度正常審批,對經辦人舞弊的行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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